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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公开选聘中共清远市清城区委、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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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9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5〕18号)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名额

选聘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10名。

二、选聘对象

熟悉宪法、行政法、民商事法等法律领域的法学专家、律师。

三、选聘条件

(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

3.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

4.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胜任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5.在工作中勇于奉献、敢于担当、服从安排。

(二)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2.未受过所在单位或教育主管部门的处分。

(三)担任法律顾问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2.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3.未受过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工作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区政府制定、审定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参与调解、执行、执法监督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提供法律授课、培训,参加普法宣传等活动;

(七)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司法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工作待遇

不设常年法律顾问费,按实际委派的工作支付费用,具体待遇在聘任合同中另行约定。

六、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区司法局(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于2025年6月26日前在区政府门户网发布选聘公告。报名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至2025年7月4日。

(二)自我推荐。有意受聘的符合条件人员,如实填写《清远市清城区委、区政府公开选聘法律顾问申请表》(见附表)。

(三)所在单位审核。参与选聘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在《清远市清城区委、区政府公开选聘法律顾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参与选聘人员请于2025年7月4日前,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工作简历、有关资格证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选聘条件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各1份,邮寄或送至清城区司法局。

(四)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核。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将依据选聘条件,对应聘者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选名单。

(五)审定并颁发聘书。清城区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委办区府办、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主要领导组成)审定。对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将正式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七、其他事项

(一)报名者需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报名者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其参选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有关年限计算至2025年6月26日。

(三)法律顾问聘期为3年,表现优秀的可续聘。受聘法律顾问需服从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管理、考核及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以授课、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参与座谈、现场办公等形式开展工作。

(四)受聘者不得利用担任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委、区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报名受理单位: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行政文化中心大楼5楼536室

联系人:麦小姐

联系电话:0763-3939321

电子邮箱:qcsf528@163.com

清远市清城区委、区政府公开选聘法律顾问申请表

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关于公开选聘中共清远市清城区委、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职位表

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

2025年6月26日

原标题: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关于公开选聘中共清远市清城区委、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



内容来源:http://www.qingcheng.gov.cn/xxgk/tzgg2/content/post_2030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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