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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2024年7月公开招聘公办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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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4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公办幼儿园优质均衡发展,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幼儿园园长、副园长若干名,岗位人员性质为非在编合同制聘用人员,工作单位为我区公办幼儿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招聘公办幼儿园园长、副园长若干名。

  二、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

  (二)岗位条件

  1.园长岗位一

  (1)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2)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专业不限。

  (3)持有健康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经教育部门组织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4)具备5年及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以下工作经历之一:

  ①1年及以上公办幼儿园园长或副园长工作经历;

  ②1年及以上市一级及以上民办幼儿园园长工作经历。

  2.园长岗位二

  (1)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2)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至少有一个学历层次为学前教育专业。

  (3)持有健康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经教育部门组织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4)具备5年及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以下工作经历之一:

  ①3年及以上公办幼儿园园长或副园长工作经历;

  ②3年及以上市一级及以上民办幼儿园园长工作经历。

  3.副园长岗位一

  (1)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2)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专业不限。

  (3)持有健康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经教育部门组织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4)具备5年及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以下工作经历之一:

  ①1年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中层正职及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②1年及以上市一级及以上民办幼儿园园长或副园长工作经历。

  4.副园长岗位二

  (1)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2)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至少有一个学历层次为学前教育专业。

  (3)持有健康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经教育部门组织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4)具备5年及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以下经历之一:

  ①3年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中层正职及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②3年及以上市一级及以上民办幼儿园园长或副园长工作经历。

  5. 副园长岗位三

  (1)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2)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学前教育专业。

  (3)持有健康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经教育部门组织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4)具备5年及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以下工作经历之一:

  ①1年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中层正职及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②1年及以上市一级及以上民办幼儿园园长或副园长工作经历。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他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近两年内,在广东省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5.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6.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

  7.在读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8.非地方班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

  9.现役军人;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报考

  (一)报考时间及方式

  1.报考时间:2024年7月23日9:00至2024年8月1日18:00。

  2.报考方式: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网址:

  https://zp.baoan.edu.cn/xq/app

  报名二维码:

图片1.png

  (二)报名材料

  1.照片(一寸蓝底)。

  2.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户主及本人页)。

  3.毕业证、学位证及学历学位验证报告,留学回国人员在提供学位证书的同时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等有关证明材料。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同时上传本科及研究生阶段的毕业证、学位证及学历学位验证报告;本科学历且非学前教育专业的报考者须同时上传学前教育专业的学习经历及本科阶段的证明材料。所上传的资料须合并为一个PDF文件。

  4.健康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证。

  5.工作经历材料【必须上传合同和社保两项基本材料,可上传工作经历证明(附件1)或聘用证书等其他工作经历佐证材料,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须能证明符合所报考岗位的工作及任职经历】。所上传的资料须合并为一个PDF文件。

  6.以“市一级及以上民办幼儿园园长或副园长工作经历”条件报考的,须提供幼儿园等级证明材料(如评级公示),所上传的资料须合并为一个PDF文件。

  7.荣誉证书、个人业绩报告等有关资历证明材料(挑选最主要的荣誉上传即可,原则上不超过5项,须合并为一个PDF文件)。

  8.承诺书(附件2),本人签字按手印。

  (三)报考注意事项

  1.每人限报考1个岗位。 

  2.报考者所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准确、有效。凡弄虚作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如报考者的学历学位验证报告暂无法提供的,最迟应在考察结束前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3.报考者所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通讯不畅通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四、资格初审

  报考者网上报名成功后,宝安区教育局组织专家对报考者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线上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资格初审通过,进入线下资格审查和面谈环节;提交的报名材料不齐或经审核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资格初审不予通过。资格初审结束,资格初审结果及线下资格审查与面谈的时间、地点以短信形式告知。

  资格初审只是对报考者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查,最终以办理聘用手续前的资格复审结果为准。资格审查贯穿聘用全过程。

  五、线下资格审查与面谈

  报考者按照通知短信上的时间、地点参加线下资格审查和面谈。

  报考者须携带报名表及上传报名系统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参加资格审查,核验原件,交复印件留存。资格审查合格进入面谈,专家组结合岗位特点,通过查阅简历、直接面谈、专业能力测试等方式对考生进行预评分,资格审查合格且预评分70分以上的考生列为笔试人选。进入笔试人员名单、各岗位拟聘人数及笔试有关事宜于宝安区教育局网站公布。

  报考者未能在线下资格审查当天指定的时间之前到达审查地点签到并接受报考资格审查和面谈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笔试

  笔试由宝安区教育局组织。报考者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笔试,笔试考场规则详见准考证。笔试合格线由宝安区教育局统一划定。宝安区教育局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组织考前培训。

  (一)笔试科目及内容

  共考一科,笔试内容主要测试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素质与专业知识。

  (二)笔试时间与地点

  笔试时间与地点详见笔试公告。

  (三)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及面试相关事宜将在宝安区教育局网站公布。

  七、面试

  面试由宝安区教育局组织,报考者凭本人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面试。

  (一)面试时间与地点

  面试时间与地点详见面试公告。

  (二)面试形式及面试组织

  面试的具体形式见面试公告。

  (三)确定体检人选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各岗位在面试成绩70分以上人员中依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聘人数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考试结果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宝安区教育局网站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八、体检

  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需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均由宝安区教育局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执行。

  九、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人选,宝安区教育局通过多种形式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适应所报考岗位以及资格复审的相关情况。经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将在宝安区教育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十一、聘用

  拟聘人员在经过公示期之后,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国家、省、市事业单位招聘有关文件关于聘用、回避等相关规定的,经宝安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公办幼儿园,不服从安排者视为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拟聘人员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证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行决定是否聘用;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等按照深圳市有关文件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一)根据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岗位设置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继续聘用,如不合格,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年龄和任职年限计算截至2024年7月23日。(年龄含本岁,如45周岁及以下,1978年7月23日之后出生的人员,岗位年龄要求为其他年龄的,以此类推。)

  (三)咨询电话:

  宝安区教育局:0755-23356937,0755-23359930(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四)本公告由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1.附件1:工作经历证明.doc

2.附件2: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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