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精神,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决定通过公开遴选方式选聘兼职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名额
行政类、民商事类、经济类、社会类、非诉讼法律事务类共12名。
二、遴选对象
在省内教育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事务部门中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的专家、律师中遴选聘任。
三、遴选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律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领域法律能力;
3.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律师身份的法学专家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工作职责
1.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4.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5.审查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6.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7.服从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统筹指派,积极为区有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8.完成区政府及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遴选程序
1. 有意受聘的专家、律师,请填写《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申请表》(见附表),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通过现场报名方式交至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区司法局)。
2. 参与遴选的专家、律师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在《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3.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将依据遴选条件,对应聘者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提出初选名单,报区政府审定。
4. 区政府审定后,对受聘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由区司法局与其正式签订聘任合同。
六、报名时间及方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
应聘者应在上述时间内下载表格,向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名,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一份):
1.申请表;
2.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对照);
3.本人代理的经典案例(答辩状、代理词、合同文书范本、法律意见等);
4.证明符合遴选条件的其他资料。
七、其他事项
1. 报名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报名者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其参选资格。
2. 区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两年,按聘任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在聘任期内,每年由区政府根据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给予适当报酬。日常具体工作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指派、管理和考核。
3. 受聘者在聘任期间,不得利用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包括区司法局统筹安排受聘者提供服务的区有关部门)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所在单位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区政府(包括区司法局统筹安排受聘者提供服务的区有关部门)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3号区机关办公大楼1号楼2楼229室,联系人:林玉萍,联系电话:0763-5826201。
202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申请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原标题: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选聘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