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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和事业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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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5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员额制是一种人员编制管理方式,它衍生自一种特定的人员编制形式,其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属于在编人员,由财政拨款保障。员额制不仅适用于教师,还广泛应用于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基础制度中,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此外,员额制辅警、员额制备案制等也是员额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形式。

员额制与事业编?的区别在于,虽然员额制属于在编人员,但它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事业编。员额编制是由相关部门核拨经费、单位自主聘用的,与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存在区别。员额编制不跟人走,辞职、去其他单位就没有编制了,而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是编制跟人走,人到哪里编制就到哪里。

员额制的实施目的在于通过选拔的方式将法院内部的人员分门别类,具体分为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个类别。只有审判人员才属于员额制内的法官,其他两个类别的人员则属于员额制度之外的工作人员。员额制的定义及适用范围还包括它是指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管理制度,是体制内的一部分,根据员工的职务等级和级别确定工资的制度。

员额制和事业编的主要区别在于编制的归属、稳定性、人员流动以及招聘和离职的程序。

编制的归属:员额制编制归属单位,即“人动编不动”,而事业编归属个人,即“人动编也动”。

稳定性:事业编相对员额制更为稳定,因为事业编人员在原则上可以在不同事业单位间调动,而员额制人员则不能离开本单位,只能在单位内部流动。

人员流动:事业编人员可以在不同单位进行流动,通过调任等方式实现流动,而员额制人员只能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流动。

招聘和离职程序:事业编人员的招聘和离职需要经过各级的层层审批以及相关流程,最后得到人社部门的批准才可以成功,而员额制人员的招聘则是由单位自主决定,离职也相对更为自由,一般只要单位内部相关的同意以及手续办理就可以离职。

共同点包括:

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上,员额制和事业编的在编人员二者待遇完全相同,并不存在克扣或者少发情况。
从招聘来看,员额制和事业编的招聘相同,都属于统一招聘中选拔上来的。
在晋升方面,员额制与事业编的晋升条件完全一致,与事业编中专技岗的晋升和待遇完全相同。
总的来说,员额制和事业编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稳定性和人员流动性的不同,以及招聘和离职程序的差异。尽管两者在待遇上相同,但员额制在稳定性上可能不如事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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