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罗定市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专职消防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纪律观念较强,能够保守工作秘密;
2.职责任务:在罗定市龙华东路消防救援站从事灭火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履行消防员工作职能,担负灭火和抢险救灾等执勤任务。具有普通高中(含同等学历)以上学历的社会青年,退役士兵优先。有运动特长、技术专长(如B2驾驶证)以及部队退役士兵学历可放宽至初中以上;
3.自愿从事灭火救援工作,服从消防救援站的管理,身体健康,无精神疾病史,无遗传、慢性或传染性疾病,符合体检标准。
4.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政治审查合格。
5.在消防队或其他现役部队服役过的退伍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6.年龄:报考战斗员岗位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
7.身体条件:身高162厘米以上,体貌端正,不超重(标准体重=身高cm-100cm+-5%),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传染性疾病,裸眼视力不低于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具备适应全天候参与执勤训练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02
罗定市消防救援大队(炊事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纪律观念较强,能够保守工作秘密;
2.报名年龄为22岁以上;
3.身体健康,无精神疾病史,符合体检标准;
4.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政治审查合格。
5.从事烹饪、厨房工作10年以上,有酒楼、大饭店、接待等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薪酬待遇
01
罗定市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专职消防员)
1.工资待遇:正式聘用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2400(含个人五险一金)、职业补贴1000元组成,其他补贴500元组成。工作满一年后,实行定期增资,金额为100元/年。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内发放基本工资以及其他补贴的80%,试用期合格后正式录用为政府专职消防员;
2.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入职者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按标准购买住房公积金;
3.享受国家队消防员同等住宿条件和伙食标准,被装由单位按标准统一发放;4.日常休息参照《云浮市罗定市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用期4天/月,转正后8天/月;
4.日常休息参照《云浮市罗定市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用期4天/月,转正后8天/月;
5.专职消防队员优先参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入职满一年,成功报考国家队消防员后,其专职队员工龄算入国家队(例“**入职专职消防员两年,经国家队考核录取后,直接晋升为四级消防士”)。
02
罗定市消防救援大队(炊事员)
工资待遇面议。
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24年7月18日-2024年8月16日
(二)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报名:报名时携带报名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近期免冠彩色大1寸照片2张。报名地点:罗定市龙华东路144号消防大队三楼办公室。
2.网络报名:应聘政府专职消防员需要如实填写《罗定市救援大队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报名表》,应聘炊事员需要如实填写《罗定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开招聘炊事员报名表》,并将报名表发送至报名邮箱ldxfddbgs@163.com。报名成功后,罗定市消防救援大队会电话回复应聘人员。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杜小姐
联系电话:0766—3819866、13662374700
资格审查
罗定市消防救援大队将逐一对通过网上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相关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测试。现场资格复审需携带的材料包括:
1.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2张;
2.报名表、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如退伍军人需携带退役证;
3.学历(学位)证书。
(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及1份复印件)
劳动合同
应聘者面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均符合条件的,由各招聘单位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应聘
1.本人有违法犯罪记录;
2.有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被执行人;
3.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
4.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5.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其它情形人员;
7.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岗位;
8.其他不符合招录政治条件的。基于消防救援职业高强度、高风险的特殊性,对已评定残疾等级和有严重伤病治疗记录等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不予招录。
注意事项
1.本次招聘由云浮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招聘,不委托任何代理机构或个人,不指定辅导用书,不收取任何报名考试费用;
2.应聘人员需确保报名表所留手机号畅通,注意接收电话、短信消息通知。因报考人员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参加招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
3.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和聘用后的全过程,发现有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或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应聘或聘用资格,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予以解除;
4.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各招聘单位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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